六安市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科技局发布时间:2021-12-06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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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等要求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科技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科技事业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规划;

(三)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四)决定对全市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向社会公示,引导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见,并将相关信息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进行公开。

第五条  决策起草(承办)科室或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均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六条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重要规划、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在组织座谈讨论或咨询协商的基础上,须同步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其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时间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市科技局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第八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重要规划、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且社会关注度较高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  采取听证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时,在听证会举行 10 个工作日前,决策起草(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单位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起草(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并根据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起草(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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