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科技局发布时间:2023-06-17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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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或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三)不履行保密审查规定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或故意隐瞒捏造信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八)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

(九)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其他个人行为。

第六条  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组织调查组,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

(三)经调查确定情况属实的,由局纪检监察办公室提出追究建议,上报局党组。经调查确定情况不实的,由调查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向署名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条  行政机关或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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