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9号)和《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