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六安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六安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六安市实验室、六安市技术创新中心运行和管理,市科技局新拟订了《六安市实验室管理办法》、并对原有的《六安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六科〔2018〕2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集时间:2021年9月2日——2021年10月2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kj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行政中心5号楼313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403049858@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378286。
附件:1.《六安市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草说明
2.《六安市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3.《六安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为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市科技局起草了《六安市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起草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等,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集聚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近年来,我市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各类创新主体特别是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不断增强,亟需建设一批具有引导性、集聚作用的创新载体,在凝聚人才、汇集资源、组织创新活动发挥重要作用。
省科技厅于2017年修订了《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印发了《安徽省实验室管理办法》。为强化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推动我市涌现更多国家级、省级各类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全市科技创新基地“先锋队”,亟需出台市级实验室规范管理、扶持措施。参照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有关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实验室管理办法》《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借鉴省内蚌埠等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启动《六安市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起草工作。
二、起草过程
2021年6月市科技局启动《办法》起草工作,主要学习借鉴了国家、省最新政策意见,参照了蚌埠等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认定政策。经多轮讨论修改,形成办法初稿,并书面征求了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意见和建议。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均无修改意见。经办业务科室及时向局领导做了专题汇报,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送审稿。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新起草的《办法》分为6章,共20项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主要明确市实验室的设立依据、基本定位、面向对象和主要任务。市实验室分高校院所、企业两类建设依托单位。高校院所类市实验室以提升原始创新、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导带动学科和产业发展。企业类市实验室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2、职责。主要明确和细化了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和市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职责职能。
3、备案条件和流程。明确了申请备案的市实验室牵头依托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市实验室备案的具体操作流程。市实验室备案程序包括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组织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推荐、专家现场考察、印发当年备案通知、编制目标任务书六个环节。
4、运行管理。明确了市实验室的组织架构,强调进一步扩大科研自主权,市实验室实行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要求市实验室加强日常运行管理、积极推动重点实验室的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市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变更事项,依托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组织论证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5、考核评估。主要明确考核评估的方式及结果的运用。市实验室需每年定期上报工作总结,开展自查评估。市科技局按照每三年一个评估周期,对市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实验室给予一定后补助经费支持。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市实验室,予以1年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或不参加评估的,不再列入市实验室并予以摘牌。评估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或近3年内已参加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结果直接采纳运用,其余都应参加考核评估。
6、附则。主要强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六安市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六安市实验室(以下简称“市实验室”)运行和管理,依据《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参照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有关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实验室管理办法》《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实验室是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市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等,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第三条 市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坚持对标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创建标准,按照竞争择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高校院所类市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以提升原始创新、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导带动学科和产业发展。
企业类市实验室主要依托企业建设,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市实验室要加强与学科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促进开放共享,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发挥政府支持基础性、前沿性研究的引导作用,加强对市实验室建设运行期间的稳定支持。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六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发挥组织实施与宏观协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市实验室的建设运行。
(二)组织开展市实验室考核评估以及调整、撤销等工作。
(三)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六条 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市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和市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支持市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二)开展市实验室备案推荐,指导督促市实验室运行和管理。
(三)提供市实验室建设和运行配套经费,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是市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工作,为市实验室提供稳定充足的经费支持,以及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解决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对市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做好市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相关工作。
(三)检查、监督市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聘任市实验室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备案条件和流程
第八条 市实验室采取备案制,建设运行符合条件后,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依托单位申请备案。支持企业与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联合共建。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市实验室牵头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六安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具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
(三)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居市内一流,省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包括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具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五)具有创建国家、省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的基础和潜力。
第十条 市实验室备案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编制市实验室建设可行性方案,提出市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和方向、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二)可行性论证。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对建设单位进行考察,对可行性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三)推荐。对通过论证的申报单位,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出具推荐函报送市科技局。
(四)现场考察。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照申报单位编制的市实验室建设可行性方案、专家论证意见等,进行现场考察。
(五)备案。对通过现场考察环节的申报单位,市科技局将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局党组审定,印发当年度备案通知。
(六)编制任务书。经备案的市实验室实行目标管理,依托单位在组建方案的基础上,填报《六安市实验室目标任务书》,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签订实施。市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领域名)六安市实验室”,英文名称为“XXX Laboratory of Lu’an”。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市实验室应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市实验室应创新体制机制,围绕目标定位和研究方向,在科研立项、岗位设置、人才激励、成果处置等方面加大改革,引导调动各类创新资源融入,激发源头创新的动力、活力和效率,支持通过科研任务导向、重大项目协作、成果转化应用、对外开放共享等机制,有效整合多方资源,协同推进、共建共享。
第十三条 市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市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实验室年度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及时汇交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
第十四条 市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变更事项,依托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组织论证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实验室需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自查评估报告,并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备案的市实验室进行定期考核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根据市实验室签订的目标任务书,对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具体包括:总体定位与发展潜力、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未通过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对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市实验室给予一定后补助经费支持。对考评结果未通过的市实验室,予以1年期整改,对整改仍未通过或不参加评估的,不再列入市实验室并予以摘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考评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六安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或“中心”)运行和管理,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金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依据科技部《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科发区〔2020〕70号)、《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皖科基地〔2019〕2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定位于六安市最高层次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是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市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围绕影响国家、省和我市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行业技术领域,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推动重大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及应用示范,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战略需求变化、技术发展态势等情况,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坚持对标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创建标准,择优备案,动态管理。
第四条 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吸引各方力量参与建设管理,通过高标准、高水平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技术创新中心,促进产业技术创新和区域创新发展有机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六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管理部门,发挥组织实施与宏观协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组建运行。
(二)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考核评估以及调整、撤销等工作。
(三)指导推荐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
(四)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六条 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技术创新中心的备案推荐、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组建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方案,为实施中心目标和任务,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保障。
(二)负责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和技术(或专家)委员会,确定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及部门设置;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
(三)负责完成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开展的检查评估工作,以及年度运行报告及统计等。
(四)报告并解决建设运行中的其它问题。
第三章 备案条件和流程
第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采取备案制,依托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进行建设,运行符合条件后,由依托单位申请备案。支持企业与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联合共建。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六安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层创新意识强,具有行业公认高水平的技术研发能力、领军人才和科研团队,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的能力,且与本行业或本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密切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在六安市科技局完成产学研合作项目备案。
(三)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发展和“卡脖子”关键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具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明显高于行业同类。
(四)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开发试验场地和比较完善的试验条件,投入使用效率和效益显著。
(五)已建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具有一定的运行管理和对外开放服务成效、且行业评价良好,具有创建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基础和潜力。
第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备案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向科研院所、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组建方案,提出中心的建设布局、重点方向、建设任务、建设模式和保障措施等。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后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单位)。
(二)可行性论证。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对建设单位进行考察,对可行性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三)推荐。对通过论证的申报单位,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出具推荐函报送市科技局。
(四)现场考察。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照申报单位编制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组建方案、专家论证意见等,对当年拟申报市技术创新中心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五)备案。对通过现场考察环节的申报单位,市科技局将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局党组审定,印发当年度备案通知。
(六)编制任务书。经备案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目标管理,申报单位在组建方案的基础上,填报《六安市技术创新中心目标任务书》,市科技局审核后签订实施。市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XXX(领域名)六安市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XXX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Lu’an”)。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市技术创新中心探索多种类型的独立法人实体化运作。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可根据不同建设投入模式,利用自筹资金、社会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逐步实现自我运营。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技术(或专家)委员会。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由依托单位和参建各方选派代表组成,负责中心发展战略、章程制定、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决策。技术(或专家)委员会负责中心的技术规划、研发方向、技术路线等咨询建议。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是建设和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主持日常工作。中心主任应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权限,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组织或参与实施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产业化任务。中心主任可通过推选或公开招聘等方式遴选聘任。
第十四条 鼓励市技术创新中心探索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在运行机制、项目管理、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联合开放等方面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建设运行期间,可以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平台共建、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协同相关领域上、中、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力量,不断集聚高端资源,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中心支持完成的相关成果,应标注市技术创新中心或依托单位名称,对取得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依托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需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自查评估报告,并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备案的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定期考核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根据市技术创新中心签订的目标任务书,对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具体包括:技术创新水平、人才队伍建设、高端成果转化、行业引领带动、运行管理机制等。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未通过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 对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定后补助经费支持。对考评结果未通过的市技术创新中心,予以1年期整改,对整改仍未通过或不参加评估的,不再列入市技术创新中心序列并予以摘牌。评估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或近3年内已参加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结果直接采纳运用,其余都应参加考核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考评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六安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六科〔2018〕23号)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
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10月2日,六安市科技局就《六安市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六安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进行意见征集,未收到反馈意见。